- 委託人:曾先生
- 相對人:曾太太、朱先生
- 案件類型:侵害配偶權、妨害家庭、通姦
- 判決結果:調解成功,取得100萬賠償金
-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事實經過:
我和太太已經結婚許多年,一直以來我們都相處的很好,婚姻很幸福,最近一個月,我突然發覺太太的有某些舉動不太一樣,跟太太好好坐下來深談,太太才跟我坦承自己有外遇,對象是我多年的好兄弟,我也打電話給男方對質過,男方也承認雙方有發生性關係,但他死不認錯的態度我真的無法接受,但顧念婚姻夫妻之情,我真的不想對太太提告,男方的態度卻又讓我嚥不下這口氣,內心無比的矛盾,我應該怎麼辦?除了提告我沒有其他辦法嗎?
律師主張:
1.本案涉及民事侵害配偶權,甚至雙方有親口承認發生性交行為的部分,也有涉嫌刑事妨害家庭的疑慮。2.處理糾紛除了提告打官司以外,可以透過調解的方式處理,本案建議,可以依當事人的需求,先由律師介入協調,跟對方談判溝通,很多案件狀況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雙方都只踩在自己的立場,很容易協商不成,但由律師出面處理,跟雙方說理說情,比較有協調的空間。
本案結果:
曾先生透過跟趙若竹律師法律諮詢後,決定委任律師替他跟對方溝通談判。在趙若竹律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努力之下,對方意識到自己違法的疑慮,也擔心進訴訟會有刑責的風險,同意以100萬賠償金和解。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