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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無故要求改定監護權,前妻出招搶小孩,單親爸爸懇請律師捍衛監護權勝訴

在陳軾霖律師的協助下,豆豆爸整理了和前妻張小姐之間完整的對話紀錄資料、探視紀錄資料、照顧孩子資料等等,並由律師一一答辯對方所提證據內容,另外更安排家人在社工訪視之前,先到事務所與律師會談,了解社工探視應該注意的事項。豆豆爸委任律師辦理後,終於獲得一個公正的判決,得以繼續和孩子一同生活。

  • 委託人:豆豆爸
  • 相對人:張小姐
  • 案件類型:改定監護權
  • 判決結果:單獨行使監護權
  •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事實經過:

離婚後,豆豆爸含辛茹苦,獨自養育3歲的兒子豆豆,幸好豆豆也一直非常乖巧好帶,父子倆感情親密,生活也算其樂融融。無奈好景不長,有一天,豆豆爸突然收到法院的公文,裡面是前妻張小姐委任律師的聲請改定監護權訴狀,並且通知雙方調解時間。

認真讀完這份聲請改定監護訴狀後,豆豆爸為此困擾失眠了好幾夜,覺得既生氣又憂慮,離婚後這兩年多以來,他自覺照顧豆豆非常盡心盡力,事事親為,沒有任何失責的地方,絕對可以算是一個好爸爸。但前妻張小姐卻故意製造許多不實證據,只為了來和他搶豆豆的監護權、扶養權。

豆豆爸並詢問:

1.豆豆有一次自己試圖從娃娃車上站起來,沒站穩而倒地受到擦傷,但這只是我一時不察,會不會因此對我扶養豆豆的權利造成影響呢?

2.工作忙的時候,我會把豆豆交給保母照顧,保母家一樓外面是餐飲店,但是我請的保母有合格執照,豆豆也都待在她二樓的住處,這樣應該沒有影響吧?

3.我一直都有抽菸的習慣,但是我會注意到外面抽菸,不會讓味道和二手菸影響到豆豆。

4.豆豆在我們家裡,還有奶奶跟我的哥嫂等家人一起照顧,彼此互相幫助,大家也都和豆豆相處得很好,很愛豆豆。

5.一直以來,我都有遵守當初離婚時的協議,固定讓豆豆的媽媽來探視豆豆,只有一次因為我和她吵架時刻意刁難,沒想到卻被對方當成不讓她看小孩的證據,法院會採信嗎?

律師主張:

1.關於小孩因為自己在玩耍時造成的碰傷、擦傷等情形,只要不是父母將孩子置於危險環境仍不積極避免,一般都是屬於一種偶發性狀況,畢竟任何一位父母親都無法確信在照顧孩子中不會偶爾有意外發生,只要我們都有盡力去防止危險發生,法院就會確信我們是用心的父母。

2.保母住在二樓的話,影響並不大,只要保母確實具有合法執照,應該就沒有問題。

3.父母雖可能偶有小小惡習,只要不影響小孩健康、生活、教育即可,一切以小孩的利益為主。

4.豆豆的奶奶、伯父伯母都會一起幫忙照顧他,顯示豆豆爸的家庭支援性非常足夠,法院會派社工去探訪並記錄做成報告,這部分對豆豆爸爭取豆豆的監護權權利義務行使就會相較有利。

5.我們應盡量做成給予母親探視孩子的紀錄表,讓法院及社工能一目了然,了解我們長期以來都為了孩子的身心發展,有固定給予母親探視權。至於一次的刁難,也同樣是屬於偶發性的,應屬無礙。

本案結果:

在律師的協助下,豆豆爸整理了和前妻張小姐之間完整的對話紀錄資料、探視紀錄資料、照顧孩子資料等等,並由律師一一答辯對方所提證據內容,另外更安排家人在社工訪視之前,先到事務所與律師會談,了解社工探視應該注意的事項。豆豆爸委任律師辦理後,終於獲得一個公正的判決,得以繼續和孩子一同生活。

適用法條: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