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藍海科技公司
- 相對人:黃小姐
- 案件類型:調解、妨害電腦使用
- 判決結果:重新訴外調解成功
-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事實經過:
藍海公司企業法律諮詢,該公司與其內部員工黃小姐有雇用上之糾紛,指出該名黃姓職員為了讓公司電腦加裝軟體,請外面的工程師遠端操作公司電腦,恰巧被主管看見,當下大聲喝止,疑似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且該名員工績效不良態度極差,公司將該名員工解雇。
但該員工竟向勞工局申訴,並且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該公司負責任納悶地想,這是解僱吧?怎麼還要給這些費用與資料?
但因負責人不黯法律,到勞工局調解委員會先簽了和解,並承諾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
然而,負責人回到公司後,才驚覺未符合法定期間通報主管機關資遣,將被裁罰3萬-15萬元。且將致公司後續請聘僱外籍勞工門檻提高,而影響公司發展。
事後該名公司負責人,認為本件應該是該員工不適任公司職務之解雇,而非資遣。該公司負責人不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苦無他法,故積極尋求律師協助。
但該員工竟向勞工局申訴,並且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該公司負責任納悶地想,這是解僱吧?怎麼還要給這些費用與資料?
但因負責人不黯法律,到勞工局調解委員會先簽了和解,並承諾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
然而,負責人回到公司後,才驚覺未符合法定期間通報主管機關資遣,將被裁罰3萬-15萬元。且將致公司後續請聘僱外籍勞工門檻提高,而影響公司發展。
事後該名公司負責人,認為本件應該是該員工不適任公司職務之解雇,而非資遣。該公司負責人不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苦無他法,故積極尋求律師協助。
律師主張:
一、律師聽完當事人詳述後,明白已簽署和解契約之事實,表示願意代替公司與該名不適任職員再次協調、再次調解,以達成公司期望。二、與其公司員工黃小姐進行協調時,黃小姐態度惡劣,故律師亦態度強硬的要求黃小姐進行協調,其中發現對造黃小姐早已找到工作,根本並非屬非自願離職,係屬解職。
三、最後,律師曉以大義,告知該名黃職員在職時的行為恐以涉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且該公司均有錄影設備存證,如雙方進入訴訟,恐怕對黃職員未來有不利的狀況。
本案結果:
藍海科技公司受該名員工困擾許久,解雇or資遣周旋不下,致公司工作氣氛低迷,且本案牽涉到公司未來帶領員工的處理表率,於是,該公司負責人於是決定聘請趙若竹律師為公司的企業法律顧問,代表公司解決當下棘手問題。律師面對複雜的人資問題耐心處裡,最終獲得雙方達成共識,為公司獲最大利益。
適用法條: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 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 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資遣:事業單位若有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雇主得資遣勞工,並給予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資遣後須發給勞工資遣費,勞工可依此申請失業給付。
解職:員工若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公司得予開除,惟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之勞工,無法領取資遣費,且不具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刑法第 358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 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 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資遣:事業單位若有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雇主得資遣勞工,並給予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資遣後須發給勞工資遣費,勞工可依此申請失業給付。
解職:員工若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公司得予開除,惟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之勞工,無法領取資遣費,且不具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刑法第 358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