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小芳
- 相對人:侯先生
- 案件類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
- 判決結果:勝訴
- 承辦律師:呂昀叡律師
事實經過:
小芳和侯先生已經結婚多年了,兩人經常因為日常生活中一些雞毛蒜皮的事爭吵,但隨著時間發生衝突的次數越來越頻繁,程度也越來越激烈,最近一次是壓倒這段婚姻的最後一根稻草,小芳不堪心理的壓力,也認為沒有繼續維持這段婚姻的必要了。但小芳最放不下心的是她的小孩,因為小芳的工作收入不如侯先生優渥,擔心是否因為經濟問題法院就會把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對方。
律師主張:
1.實務上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可離婚事由以外,第2項規定若夫妻間感情已經出現裂痕,而且對方對這段婚姻的可歸責性高於我方,我方就得請求裁判離婚,法院會依狀況判定雙方婚姻的破綻是否已到難以修復、維持之程度。2.經濟能力其實並不是法院判定小孩監護權唯一且絕對的依據,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仰賴社工訪視報告內容如雙方經濟能力、小孩年紀、生活狀況、穩定性等各方面做統整評估後才下判決。
3.爭取到監護權後,還可以向對方請求扶養費。事實上,不管父母有沒有取得監護權,都應該要幫忙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只是雙方在支付比例上可能會有所不同,因為有監護權的一方需付出較多的時間心力照顧小孩,則另一方的扶養費用可能會相對提高。
本案結果:
呂昀叡律師曾服務於家事法庭,十分熟悉法院考量裁判監護權的重點,也知悉社工訪視報告中哪些內容容易被法官採納,經分析、評估雙方條件後,替當事人於訴訟中大大加分,向對方爭取最大的扶養費用。小芳委任呂昀叡律師替她全權處理訴訟問題,最終成功於裁判離婚中爭取到孩子監護權,及對方需每月支付20,000的扶養費,讓小芳終於能夠安心地帶著孩子一同生活。
適用法條:
依民法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