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費法律諮詢人:吳先生
- 案件類型:加重詐欺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趙若竹律師
諮詢問題:
諮詢人員接到吳先生來電,他語氣驚惶的向人員陳述:「我兒子現在被羈押禁見了,那天警方突然就帶著押票侵門踏戶,一開口就說我兒子涉嫌加重詐欺,把他帶走了,我從來沒有遇過這種情況,我到底該怎麼辦?」諮詢人員先請吳先生平復一下情緒,在人員的安慰和引導之下,吳先生進一步回想:「我兒子有說過他有幫人買東西,所以要幫人去提款機領錢……除此之外,我兒子有施用毒品的前科,不知道會不會對他這次被收押有不利影響?」
他並詢問:
1.兒子幫人領錢、幫人買東西為何會涉嫌詐欺?加重詐欺又是什麼意思,是指罪刑會比較重,會被關比較久嗎?
2.目前兒子被羈押禁見,我和警方說我是他的爸爸,警方仍表示不能去看他,我對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不了解,如果說見不到兒子,我又應該怎麼幫他呢?
他並詢問:
1.兒子幫人領錢、幫人買東西為何會涉嫌詐欺?加重詐欺又是什麼意思,是指罪刑會比較重,會被關比較久嗎?
2.目前兒子被羈押禁見,我和警方說我是他的爸爸,警方仍表示不能去看他,我對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不了解,如果說見不到兒子,我又應該怎麼幫他呢?
律師建議:
1.根據吳先生的描述內容來看,本案初步判斷吳先生的兒子這樣的行為應該是詐騙集團分工中俗稱的「車手」,因為這是有組織性的犯罪,屬於刑法中的加重詐欺罪,可處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度比一般的詐欺罪重很多。2.羈押禁見,主要是因為檢方擔心當事人會有湮滅證據或者和他人串供的疑慮,所以除了受委任的律師能夠律見之外,連直系血親的家屬也都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因此像本案這樣的情形,建議委任律師,先律見跟當事人確實了解案件的事實狀況,以便為其做最有利的辯護。
諮詢結果:
吳先生聽說趙若竹律師以詐欺案件聞名,實際諮詢過趙律師之後,更相信趙律師的專業素養及豐富的經驗,決定全權委託趙律師處理本案,替兒子辯護。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