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吳小姐
- 相對人:林先生
- 案件類型:爭取監護權
- 判決結果:單獨行使監護權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女方吳小姐與男方林先生於104年間結婚後不久,生下一個兒子毛毛後,因為林先生有施用毒品,整日渾渾噩噩,讓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只有吳小姐獨力照顧毛毛,兩人最後於106年5月由法院調解離婚。
林先生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觀察勒戒後又再犯,遭到警察逮捕。因此心力交瘁的吳小姐決定委由謝憲愷律師,來爭取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毛毛的監護權。
林先生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觀察勒戒後又再犯,遭到警察逮捕。因此心力交瘁的吳小姐決定委由謝憲愷律師,來爭取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毛毛的監護權。
律師主張:
一、未成年的子女毛毛自出生後即與兩造同住,且年齡尚幼,在家時幾乎都由吳小姐親力親為的照顧,與吳小姐較為親近,其親權行使或負擔應該交由媽媽吳小姐才最能確保對於毛毛之最佳利益。二、林先生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紀錄,此次再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遭警逮捕,恐會有遭判刑之虞,明顯沒有餘力可以妥善照顧年幼的兒子毛毛。
本案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判定對於毛毛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義務,由吳小姐單獨任之。
另外,在扶養費的部分,一直到毛毛成年為止,林先生須按月負擔毛毛7000元之扶養費,並在每月5日前交付吳小姐。
另外,在扶養費的部分,一直到毛毛成年為止,林先生須按月負擔毛毛7000元之扶養費,並在每月5日前交付吳小姐。
適用法條: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