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陳先生
- 相對人:吳小姐
- 案件類型:家事、離婚、贍養費
- 判決結果:勝訴
-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事實經過:
陳先生和吳小姐已結婚多年,兩人各自在職場打拚,沒有打算生小孩,但是長久以來兩人時常因為價值觀的差異而產生口角,有一次在爭吵時,陳先生因為情緒激動,在推搡中不小心讓太太的額角撞到一旁的書櫃,本以為會像之前一樣吵過就算了,沒想到吳小姐跑去申請了保護令,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陳先生雖然也認為兩人感情出現了無法修補的裂痕,願意和吳小姐離婚,但吳小姐卻要求他每個月要給付3萬元的贍養費,還要求精神賠償60萬!陳先生平常只是一個公司的文職,每個月領的都是死薪水,拿不出這麼多錢,認為吳小姐獅子大開口,金額未免太不合理。
陳先生並詢問:
1.是不是只要提離婚,女方就可以要求男方支付贍養費呢?
2.我真的無法負擔高達60萬元的精神賠償費用,法官真的會同意對方的要求判我要賠嗎?
陳先生並詢問:
1.是不是只要提離婚,女方就可以要求男方支付贍養費呢?
2.我真的無法負擔高達60萬元的精神賠償費用,法官真的會同意對方的要求判我要賠嗎?
律師主張:
1.法院裁判贍養費,必須要當事人對於婚姻沒有過失且因為法院裁判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者,才有機會成功向配偶請求贍養費。重點在於,需要符合「對婚姻無過失」和「因離婚生活陷入困難」兩個要件,所以不一定是女方向男方主張,男方也可能有機會請求。2.關於精神賠償,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金額數字,法官在裁判精神賠償的費用時,會根據侵害手段、行為方式、造成結果及雙方當事人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因素做全盤的綜合考量,因此並非當事人請求多少,法官就會照判,若本案法官斟酌您的情況後,判斷認為對方所請求的精神賠償金額太高,可能會裁判酌減金額。
本案結果:
陳先生在諮詢陳軾霖律師後,認為陳律師在處理家事案件這方面的經驗相當豐富,決定要委任陳律師來處理後續的訴訟,爭取合理的判決結果。陳律師亦不負期望,成功幫他將金額降低到合理的可負擔的金額。
適用法條: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