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黃小姐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案件類型:詐欺罪
- 判決結果:無罪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黃小姐經營美容美髮生意,其友人陳先生投資蔬果商批發商,陳先生於開業起初,想請求有生意經驗的黃小姐幫忙,欲請黃小姐登記為該蔬果批發商之負責人,並於有空暇之餘幫忙蔬果生意,黃小姐因多年交情不疑有他,掛名該蔬果商之負責人,但也只是偶爾幫忙零售而已,而後陳先生乾脆將自己改回負責人,以方便執行蔬果商業務。
而後陳先生向多位農民大量收購當季蔬果,並開立支票承諾如期兌現,但支票到期時,所有支票都無法如期兌現。
本件檢察官認為,陳先生與黃小姐皆明知該蔬果批發商生意經營不善,仍向地下錢莊借錢來藉以維持支票得以兌現,支票還款能力皆出於借款所得以清償,自己應清楚明白該等支票有無法兌現、清償債務之可能,卻仍向農民收購大量農作,故起訴陳先生與黃小姐詐欺罪。
而後陳先生向多位農民大量收購當季蔬果,並開立支票承諾如期兌現,但支票到期時,所有支票都無法如期兌現。
本件檢察官認為,陳先生與黃小姐皆明知該蔬果批發商生意經營不善,仍向地下錢莊借錢來藉以維持支票得以兌現,支票還款能力皆出於借款所得以清償,自己應清楚明白該等支票有無法兌現、清償債務之可能,卻仍向農民收購大量農作,故起訴陳先生與黃小姐詐欺罪。
律師主張:
一、根據開業資料指出被告陳先生與黃小姐於設立公司時,投入約100萬元為資本,其投入之資本與進貨量之成本相較下,應難認被告陳先生、黃小姐在收購蔬果之時,其經濟狀況已惡化致無法順利兌現支票及無法清償債務之情形。二、黃小姐忙於自己美容美髮事業,並不會多過問蔬果進口商業務上或生意上資訊,因此對於經營後期經營不善等財務問題,黃小姐對此並不清楚。
三、詐欺罪構成要件為主觀上需有詐欺之意圖,而使受詐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終致被害人財產受損害。
四、被告黃小姐並無詐欺之意圖,且無詐欺之事實,因此請求法院諭知無罪判決。
本案結果:
本件經律師詳細審閱案件筆錄,並查閱黃小姐歷年投資資料後主張黃小姐無詐欺意圖,且陳小姐已有自己事業須經營,最終,法院認定律師的主張有理由,判決黃小姐無罪,還給黃小姐清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