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費法律諮詢人:婷婷
- 案件類型:妨害家庭/通姦罪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諮詢問題:
婷婷因工作認識了現在的男朋友,一開始,婷婷並不知道男方已婚,後來聽他說,他現在已經與太太分居,並且正在處理離婚訴訟。
婷婷心想,反正男朋友和太太都已經在處理離婚訴訟了,代表他們的感情婚姻本來就已無法維繫,兩人應該可以自由戀愛。沒想到事情並不如婷婷所預期的這麼簡單,原來男友的太太找了徵信社跟蹤他,有一次直接衝到男方住所破門而入!被捉姦在床,讓婷婷嚇傻了,但婷婷回憶,當時她和男方都衣衫完整,也沒有發生性行為,雖然徵信社人員有錄影採證,但並沒有拍攝到她和男友裸體或衣著凌亂的樣子。在警察局的時候,男方太太提出一些佐證,例如:有婷婷與男方金錢上往來匯款的資料,或是一些通訊軟體上的對話文字記錄等等。婷婷並詢問:
1. 像這樣的情形,我可能會判有罪嗎?
2. 如果需要賠償,我需要付多少錢給元配?
3. 我會不會因此有前科紀錄呢?
4. 我按照通知到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後面的訴訟程序大概會是如何?
5. 案件在台中發生,所以傳我到台中開庭,但我人住台北,我應該怎麼找律師比較好?
婷婷心想,反正男朋友和太太都已經在處理離婚訴訟了,代表他們的感情婚姻本來就已無法維繫,兩人應該可以自由戀愛。沒想到事情並不如婷婷所預期的這麼簡單,原來男友的太太找了徵信社跟蹤他,有一次直接衝到男方住所破門而入!被捉姦在床,讓婷婷嚇傻了,但婷婷回憶,當時她和男方都衣衫完整,也沒有發生性行為,雖然徵信社人員有錄影採證,但並沒有拍攝到她和男友裸體或衣著凌亂的樣子。在警察局的時候,男方太太提出一些佐證,例如:有婷婷與男方金錢上往來匯款的資料,或是一些通訊軟體上的對話文字記錄等等。婷婷並詢問:
1. 像這樣的情形,我可能會判有罪嗎?
2. 如果需要賠償,我需要付多少錢給元配?
3. 我會不會因此有前科紀錄呢?
4. 我按照通知到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後面的訴訟程序大概會是如何?
5. 案件在台中發生,所以傳我到台中開庭,但我人住台北,我應該怎麼找律師比較好?
律師建議:
1.當天和男友並無發生性行為,無影片、無體液衛生紙、無保險套等直接證據,因此可以主張對方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通姦罪不成立。但須小心男方會不會後來偏向太太,當庭作證指認女方與男方曾有性行為。2.刑事通姦罪部分,因為證據不足,我們可以先主張無罪辯護;民事侵害配偶權部分,可以主張因為婷婷「知悉已經在離婚訴訟中」,對配偶的侵害程度較低,而應該減輕賠償。
3.如果順利的爭取到無罪或僅拘役,就不會留下前科。
4.警察局做完筆錄後,會函送檢察署交檢察官偵辦,然後由檢察官決定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
5.本案系屬在台中,建議尋找台中的律師處理,律師可代為出庭會比較方便喔。
諮詢結果:
在台中執業的林倩芸律師剛好正在台北開庭,與婷婷約在台北見面諮詢後,婷婷深覺林律師值得信任,決定委任林倩芸律師為她在台中辯護本案。
適用法條: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