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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買房借名登記女友名下,愛情長跑多年卻分手,幸律師調解返還成功

男友買房借名登記女友名下,愛情長跑多年卻分手,幸律師調解返還成功
委託人:沈先生 相對人:古小姐 案件類型:不動產借名登記返還 判決結果:成功協調返還房屋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事實經過: 沈先生和古小姐已經交往了8年了,感情一直都很穩定,如今兩人也都到了要論及婚嫁的年紀,沈先生老家在屏東,因為想讓古小姐更有安全感,沈先生在高雄買了一間房子,借名登記在沈小姐的名下。但是兩人最近討論婚事時,卻大小爭執不斷,發現彼此對未來規劃、價值觀上都有所出入。古小姐的家人對沈先生有偏見,言語間常常冷嘲熱諷,有時候甚至還會說出沈先生是小白臉等汙辱性的詞語,連古小姐也開始挑剔沈先生的薪資收入不夠豐厚,如果結了婚恐怕撐不起一個家的花用……。因為種種的口角和不愉快,最後這段感情只能黯然分手收場。在高雄買的那間房子,頭期款和貸款一直都是由沈先生在支付,分手後沈先生想要回這間房屋的登記,與古小姐連絡時,古小姐卻避不回應,沈先生因而求助律師提起訴訟。 律師主張: 沈先生當初是為了讓古小姐有安全感,以結婚為前提而購屋才會登記在古小姐名下,雙方之間應為借名登記,按時繳納貸款等費用的沈先生為實質所有權人,既然最後兩人因為價值觀迥異而分手,不能結婚共組家庭,古小姐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應返還該不動產之登記予沈先生。 本案結果: 沈先生委任陳軾霖律師處理本案,陳律師請沈先生準備購屋時的匯款明細、該房屋的貸款繳款明細等相關文件作為證據,並請沈先生嘗試與古小姐聯絡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雖古小姐皆無回應,然陳律師為沈先生向法院遞起訴狀提告,並聲請調解,在陳律師的斡旋之下,終於成功讓古小姐返還不動產登記,讓這對舊情人免於後續爭訟。 適用法條: 借名登記是一種無名契約,也就是在民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法院實務上,會使用委任契約的規定來做為借名契約的法律效果。為了避免衍生後續的糾紛,雙方最好事先以書面方式簽立契約,以證明借名登記法律關係。 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明明和屋主聯繫,事後卻遭房仲索討仲介費?委任律師訴訟免於支付居間報酬

明明和屋主聯繫,事後卻遭房仲索討仲介費?委任律師訴訟免於支付居間報酬
委託人:阿龍 相對人:仲介公司 案件類型:給付居間報酬 判決結果:勝訴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事實經過: 最近阿龍攢下第一桶金,為了讓生活更加舒適穩定而開始考慮購屋。上個月阿龍在路上看到一幅新蓋好的大樓廣告,自行和屋主約定時間看房。恰好,阿龍的朋友也有購屋打算,看上同一個建案的房子並約了房仲看房,但朋友臨時有公務需要處理,所以請阿龍代替他前往。當天房仲帶阿龍看屋時,既沒有簽約,也沒有事先說明帶看需要支付斡旋金、仲介費、服務費等。 看完該處房產後,阿龍認為屋主所開的價錢太高,已經超出預算,故告知房仲他暫時不打算買下此處房產。然而,過了一周,屋主主動與阿龍聯繫,表示在考慮過後,願意降價賣給阿龍,兩人經過協商討論後,終於以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價格達成共識,阿龍便跟屋主約定見面,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 後來仲介公司得知此事,常常跑到阿龍的工作地點,要脅阿龍必須給付他們5%的仲介費用,但阿龍跟仲介公司之間根本就沒有簽訂任何契約,一開始阿龍便是直接跟屋主連絡看房的。現在阿龍一頭霧水,完全不明白為何房仲有權向他要這筆錢,他並詢問律師: 1. 我本來就是直接和屋主連絡的,明明沒有經過仲介服務,仲介公司還要向我要求這筆錢合理嗎? 2. 仲介公司已經提起告訴了,我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主張: 1.法院實務上,最高法院有判例指出,如果一開始是居間人(也就是俗稱的仲介)媒介就緒,但委託人為了避免支付其報酬,故意拒絕訂立該契約,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即出賣房屋的屋主)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本案阿龍本來就是先與屋主聯繫,之後仲介才介入帶看房,阿龍顯然事先不知該房產有房仲業務存在,也不是為了規避支付仲介費才與自行屋主簽約,本件是否需給付居間報酬,確實有待商議。 2.建議阿龍應該蒐集、整理案件相關資料,例如當初與屋主聯繫時的對話記錄、房屋合約等等的相關證據,再委任專業律師出庭答辯,以積極爭取不給付本件的居間報酬。 本案結果: 阿洪諮詢完趙若竹律師後,認為趙律師的分析十分切中要點,展現其專業,於是決定全權委任趙律師替他處理後續訴訟問題,向對方主張不必給付居間報酬之費用。趙律師代為撰狀,亦不負所托,透過訴訟後終於成功使阿龍免付這筆居間報酬之費用。 適用法條

細心、耐心的律師,助我以策略達成和解,順利拿回應有財產(蔡小姐40歲/台中/買賣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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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情時,心慌意亂,聽到地政事務所講一堆專業名詞,根本聽不懂,最後看到網站找到林律師,感謝律師細心跟我溝通、講解,我知道我的問題很多,但是律師均不吝指教,使我對官司有了信心,最後使用策略達成和解,感謝事務所,若不是你們,我可能被騙走許多財產,謝謝。(蔡小姐40歲/台中/買賣土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