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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不是唯一,調解也是辦法!戴綠帽悶到極限,成功和解超乎預期賠償金!

訴訟不是唯一,調解也是辦法!戴綠帽悶到極限,成功和解超乎預期賠償金!
委託人:曾先生 相對人:曾太太、朱先生 案件類型:侵害配偶權、妨害家庭、通姦 判決結果:調解成功,取得100萬賠償金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事實經過: 我和太太已經結婚許多年,一直以來我們都相處的很好,婚姻很幸福,最近一個月,我突然發覺太太的有某些舉動不太一樣,跟太太好好坐下來深談,太太才跟我坦承自己有外遇,對象是我多年的好兄弟,我也打電話給男方對質過,男方也承認雙方有發生性關係,但他死不認錯的態度我真的無法接受,但顧念婚姻夫妻之情,我真的不想對太太提告,男方的態度卻又讓我嚥不下這口氣,內心無比的矛盾,我應該怎麼辦?除了提告我沒有其他辦法嗎? 律師主張: 1.本案涉及民事侵害配偶權,甚至雙方有親口承認發生性交行為的部分,也有涉嫌刑事妨害家庭的疑慮。 2.處理糾紛除了提告打官司以外,可以透過調解的方式處理,本案建議,可以依當事人的需求,先由律師介入協調,跟對方談判溝通,很多案件狀況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雙方都只踩在自己的立場,很容易協商不成,但由律師出面處理,跟雙方說理說情,比較有協調的空間。 本案結果: 曾先生透過跟趙若竹律師法律諮詢後,決定委任律師替他跟對方溝通談判。在趙若竹律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努力之下,對方意識到自己違法的疑慮,也擔心進訴訟會有刑責的風險,同意以100萬賠償金和解。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驚見夫外遇現場,忍痛聘律師提告,獲得侵害配偶權賠償金

驚見夫外遇現場,忍痛聘律師提告,獲得侵害配偶權賠償金
委託人:原告林小姐 相對人:被告江先生 案件類型:通姦罪、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判決結果:勝訴 承辦律師:呂昀叡律師 事實經過: 林小姐已與江先生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一女,江先生為一名執業醫生,已經在外獨立開業診所二十餘年,最近丈夫說因為天候變化,季節性流行性感冒病患大增,所以診所的人力不足,需常常留守加班,妻子林小姐也明白丈夫辛苦工作照顧家庭,不常到診所打擾丈夫工作。 某日林小姐到診所找丈夫一同外出吃飯歇息,發現診所有另外聘請一位新的櫃檯助理,助理外貌亮麗非常健談,林小姐對她也印象深刻,但卻沒聽聞過丈夫有在診所內另外聘請櫃檯助理,林小姐心想這是丈夫的事業,也不多做過問。 有一天林小姐去探丈夫的晚班,診所已經休息了但是燈還亮著,林小姐不疑有他進去診所找丈夫,發現丈夫慌張並且衣裝不整的從休息室走出來,林小姐推開丈夫看向休息室,發現該名櫃檯助理躺在床上用棉被遮掩身體,林小姐才恍然大悟原來自己的丈夫並非值勤夜班,而是有了外遇… 律師主張: 1.林小姐發現丈夫外遇的現場,當天所拍攝下的照片、使用過的床  單、保險套、衛生紙等物都可以做為日後法院審判的依據。 2.告知林小姐找時間與其丈夫江先生詳談,在詳談時錄音,這樣的錄音檔案也可以成為通姦罪的依據。 3.林小姐因丈夫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損害,得向其丈夫江先生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金,賠償金的認定通常法院判賠金額約落在40至60萬不等,其他案例中也曾有更高或更低之狀況,實際金額還是要依狀況而定。 本案結果: 林小姐對於外遇的通姦案件處理程序並不熟稔,婚姻的破裂對林小姐造成的傷害讓她日夜輾轉難眠,在律師的細心協助下,林小姐獲得侵害配偶權賠償金,終於獲得遲來的正義。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丈夫拿辛苦錢養小三小四,糟糠妻怒聘律師告通姦、侵害配偶權

丈夫拿辛苦錢養小三小四,糟糠妻怒聘律師告通姦、侵害配偶權
免費法律諮詢人:秦太太 案件類型:妨害家庭、通姦、侵害配偶權 所在地:台北 諮詢律師:謝憲愷律師 諮詢問題: 秦太太和先生已經是老夫老妻了,一直到先生前陣子中風住院,秦太太親力親為照顧,卻發現總會有兩個女生傳曖昧訊息,甚至裸露照片到先生的手機裡,打開對話內容才知道,原來這麼多年來,秦太太勤儉持家,為了兩人能夠生活得更好而省下來的錢,居然都被先生拿去外面養小三小四了!更讓秦太太不能接受的是,小四居然還是秦太太的閨密之一,小四的老公對這件事竟也一清二楚,卻放任不管。  後來秦太太又再細細查看先生手機裡的相簿、影片,驚見這幾十年,先生和小四每次發生性行為都有拍攝各種露骨的性愛影片、照片。甚至小四家裡所有的房租、水電費等開銷,竟然全都是由先生的戶頭匯錢支付的,事情曝光後,小四夫妻倆還大言不慚地告訴秦太太,事情都發生了,何必要抓著讓大家都不好過,平白破壞四個人之間的友誼呢?秦太太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相信多年的閨密會這麼厚臉皮,氣得帶著她蒐集好的證據來請問律師:  1. 憑先生手機裡這些關於小三和小四的證據,我可以告他們通姦嗎? 2. 先生把我省吃儉用存下來的錢都拿去投資愛情了,這些給他們的錢我可以討回來嗎? 3. 如果提告成功,我可以跟他們請求賠償金嗎?可以的話又大概能要到多少呢? 律師建議: 1.本案中,針對小四因為有性愛影片、照片等非常明確的性交證據,可以刑事提告妨害家庭,也就是通姦;至於小三的部分因為只有曖昧的對話紀錄和裸照,無法證明兩人真的有發生性行為,因此要成立通姦罪比較困難,建議可以採取民事途徑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訴訟策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先生花在小三小四身上的錢,是先生出於自願而贈與的,即使有明確的匯款證明、收據,原則上也不能要回。 3.如果我方刑事民事勝訴,當然可以跟對方要求損害賠償。至於可以要求多少賠償金,法院會針對案件本身的狀況、綜合雙方家庭環境、社會地位、生活經濟收入等考量,詳細做評估後做出判決。 諮詢結果: 秦太太向謝憲愷律師諮詢過後,感受到謝律師對承辦案件的耐心和熱忱,以及言談中謝律師展現的專業與經驗,決定全權委託謝律師提起訴訟,爭取自己的權利。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