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見法律事務所-王牌律師提供您免費法律諮詢

睿見法律事務所免費法律諮詢LINE加入好友按鈕

遭遇仙人跳怎麼辦?情投意合卻被告妨害性自主,委任律師力爭無罪

遭遇仙人跳怎麼辦?情投意合卻被告妨害性自主,委任律師力爭無罪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劉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 所在地:台中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諮詢問題: 小劉是一名職業軍人,休假時,他在線上遊戲中認識了一個女生,對方今年23歲,和小劉非常聊得來,因此兩人常常在一起玩遊戲時一邊談天說地。因為感覺彼此一拍即合,雙方決定要在現實中見面,於是小劉和女方相約到女方家附近唱歌。兩人在KTV從早上待到傍晚,在包廂內喝了一點啤酒和水果酒,雖然有互相親吻摟抱的動作,但並沒有進展到實際發生性關係,而且過程一切都是你情我願,並沒有任何強迫行為或趁機吃豆腐的情況發生。但當天晚上,兩人散場各自回家後,小劉突然收到警方的通知,說小劉有涉犯妨害性自主的罪行,需要小劉配合去做筆錄。女方對小劉開出了天價賠償金,但小劉根本沒有強暴她,也認為以自己的經濟能力自己完全不能承擔這個賠償金額,實在無法接受。小劉並詢問: 1. 我們雙方明明都是出於自願才親吻、擁抱的,我根本沒有任何強迫她的行為,我真的會被判有罪嗎? 2. 對方開出300萬的鉅額賠償金,我真的是負擔不起,也無法接受,我應該怎麼辦呢? 律師建議: 1.原則上雙方若是出於自願而發生關係,並不屬於強制性交的情形,甚至據小劉所言,本案根本完全不存在性交之事實,建議可以朝無罪方向做答辯,爭取不起訴。 2.依本案情況分析評估,判決無罪的機會應該很高,如果真的要跟對方談和解跟賠償,對方的開價也確有獅子大開口之嫌,建議透過律師和對方談判,以保障己方權益,爭取壓低賠償金。 諮詢結果: 小劉向林倩芸律師諮詢過後,認為陳律師的分析很有道理,雖然小劉試著自行跟協商,卻發現對方根本無法溝通,於是小劉決定全權委託陳律師處理訴訟,為自己辯護。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嚴師無故遭起訴強制性交罪,事實戰勝輿論壓力!獲無罪判決

嚴師無故遭起訴強制性交罪,事實戰勝輿論壓力!獲無罪判決
委託人:被告陳先生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陳先生是一間私立大學教授,是該名學校出名嚴格的教師,學生對該名教授都戰戰兢兢,深怕學校課程被當掉,某日陳先生的學生未做出課程要求作業,在其他同學面前嚴格指導該名學生,該名女同學因此感到羞辱,於是決定放假消息降低該名教授聲譽,內容為「陳教授檯面上師生典範,私底下卻要脅學生與其性交,否則要對其不利」等消息,並哭訴說自己及數名女同學亦是受害者。沒想到消息越演越烈,輿論的壓力下最終致陳教授受教師懲戒及檢察官偵查起訴。 律師主張: 一、本件陳教授堅持並無性侵事實,律師知悉後審閱偵查筆錄,發現除了數名證人的證詞外並無其他有利證據,如性侵創傷、刀械、驗傷單等證據亦未提出,因此本案尚有諸多疑點,對造卻未提出其他有利證據。 二、訊問過程中,數位女同學作證時,供述反覆且不一致,甚至前後矛盾,疑似有串證嫌疑。 三、案件僅因輿論壓力下而開始偵辦,但並無明確事證指出陳姓教授有性侵學生之行為,檢方不得僅因輿論而起訴當事人。 本案結果: 經律師審閱偵查筆錄後,並於詰問證人時找出諸多破綻,故主張無明確證據指出被告陳教授有犯罪事實,因此採信律師主張,最終判決無罪。 適用法條: 無罪推定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涉嫌販賣毒品,警違反自白任意性,經律師查清獲判無罪

涉嫌販賣毒品,警違反自白任意性,經律師查清獲判無罪
委託人:被告陳先生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陳先生於社交軟體「Facebook」上與暱稱「白白」以暗號方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支付2萬元價金完成交易並持有毒品,並向其多次購買。該行為經警方查獲後,檢察官起訴陳先生有販賣毒品之罪嫌。 於警方詢問陳先生時,告知陳先生多次購買並持有大量毒品,認其應屬有販賣意圖而持有毒品,然陳先生否認有販賣行為並堅稱其僅持有毒品而非有販賣的意圖。 然而,在詢問筆錄中途陳先生表示欲抽菸歇息片刻,待陳先生回來後,突然改變先前陳述,向警方表示確實有打算以價差每包五百元販賣賺取價差並進而獲利。 律師主張: 一、被告陳先生原先告知警方並無販賣意圖,卻於詢問到一半時突然改口有販賣毒品,該前後陳述自相矛盾,警方卻沒有重複確認該等陳述,疑似於被告陳先生中斷詢問歇息時,利用不正方法誘導被告坦承犯罪,致其供述的任意性受影響。 二、詢問過程中,製作筆錄及詢問員警為本件證人,證人於作證時供述反覆且雙方供述並不一致,懷疑警方於詢問過程中,對被告陳先生施以脅迫或詐欺等方式,使被告迫於壓力下而承認該犯罪。 三、且於本件案件中,除被告陳先生自白有販賣意圖外並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該犯罪事實,僅有被告自白陳述不得為有罪犯罪認定。 四、任何影響被告陳先生自由意志而取得之自白,均應認其不具備任意性而不具備證據能力,且本件僅被告自白而不得為販賣毒品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請求法院作無罪之判決。 本案結果: 經律師查驗自白筆錄及影像,指出被告自白前後矛盾,及交互詰問相關證人,抽絲剝解後,終於真相大白,法院並採信律師的主張,還給陳先生清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交友約炮,遭訴妨害性自主,律師:不得僅依被害人陳述為有罪判決,需有補強證據

交友約炮,遭訴妨害性自主,律師:不得僅依被害人陳述為有罪判決,需有補強證據
委託人:陳先生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強盜強制性交罪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呂昀叡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陳先生因前陣子連假無聊,在社交軟體上認識一名女子「小雲」,連假期間雙方經常訊息來往,陳先生深聊後發現小雲有從事性交易,而後表示有意願與其從事性交易並談妥雙方條件。 但事成後小雲卻出面指控陳先生持刀要脅與其性交,並且向警方供稱錢包內幾千元現金遭陳先生奪取。被告陳先生於警詢及偵查時皆稱雙方為你情我願,根本沒有要脅小雲與其性交,更沒有強奪小雲錢包內現金,然檢察官不採信被告陳先生之供詞,仍將陳先生起訴強盜強制性交罪。 律師主張: 1.本件為強制性交罪與強盜罪相結合為強盜強制性交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罪故往後訴訟程序及證據皆須謹慎處理。 2.該件僅有被害人小雲陳述其受被告陳先生持刀要脅強制性交,而無其他必要證據證明被告陳先生該等犯罪行為,認為只有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 3.且被害人小雲聲稱受刀械威脅,然刀械、女性創傷、驗傷單等證據亦未提出,因此本案有諸多不合理之情況,也無補強證據,不應就此定罪。 4.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 本案結果: 經律師審閱被告警詢及偵查筆錄後,表示對造對於該案件關鍵證據並未提出,且僅以被害人供述為有罪判決顯並非妥適,法院審理後採信律師之主張,並宣告被告陳先生無罪判決。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借名登記為負責人,卻遭詐欺罪起訴,律師舉證獲無罪判決

借名登記為負責人,卻遭詐欺罪起訴,律師舉證獲無罪判決
委託人:黃小姐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案件類型:詐欺罪 判決結果:無罪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被告黃小姐經營美容美髮生意,其友人陳先生投資蔬果商批發商,陳先生於開業起初,想請求有生意經驗的黃小姐幫忙,欲請黃小姐登記為該蔬果批發商之負責人,並於有空暇之餘幫忙蔬果生意,黃小姐因多年交情不疑有他,掛名該蔬果商之負責人,但也只是偶爾幫忙零售而已,而後陳先生乾脆將自己改回負責人,以方便執行蔬果商業務。 而後陳先生向多位農民大量收購當季蔬果,並開立支票承諾如期兌現,但支票到期時,所有支票都無法如期兌現。 本件檢察官認為,陳先生與黃小姐皆明知該蔬果批發商生意經營不善,仍向地下錢莊借錢來藉以維持支票得以兌現,支票還款能力皆出於借款所得以清償,自己應清楚明白該等支票有無法兌現、清償債務之可能,卻仍向農民收購大量農作,故起訴陳先生與黃小姐詐欺罪。 律師主張: 一、根據開業資料指出被告陳先生與黃小姐於設立公司時,投入約100萬元為資本,其投入之資本與進貨量之成本相較下,應難認被告陳先生、黃小姐在收購蔬果之時,其經濟狀況已惡化致無法順利兌現支票及無法清償債務之情形。 二、黃小姐忙於自己美容美髮事業,並不會多過問蔬果進口商業務上或生意上資訊,因此對於經營後期經營不善等財務問題,黃小姐對此並不清楚。 三、詐欺罪構成要件為主觀上需有詐欺之意圖,而使受詐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終致被害人財產受損害。 四、被告黃小姐並無詐欺之意圖,且無詐欺之事實,因此請求法院諭知無罪判決。 本案結果: 本件經律師詳細審閱案件筆錄,並查閱黃小姐歷年投資資料後主張黃小姐無詐欺意圖,且陳小姐已有自己事業須經營,最終,法院認定律師的主張有理由,判決黃小姐無罪,還給黃小姐清白。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外遇?交友?僅有曖昧訊息截圖,通姦罪終獲不起訴處分

外遇?交友?僅有曖昧訊息截圖,通姦罪終獲不起訴處分
委託人:被告陳先生 相對人:原告黃小姐 案件類型:通姦罪 判決結果:不起訴處分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事實經過: 委託人陳先生與妻子黃小姐感情不睦,妻子黃小姐經常對當事人出言尖酸刻薄,使陳先生終日鬱鬱寡歡,某日陳先生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妙齡女子,陳先生與該名女子相約見面後,原本只是想做個朋友而已,但時間越久相約次數越來越多,最後將整個人生重心放在該名女子上。 這段期間丈夫時常出差未歸,不巧,其妻子黃小姐在無意間看到丈夫陳先生的手機LINE訊息,發現自己丈夫與不認識的女子互傳曖昧訊息,黃女發現後感到憤怒,因此向檢察官提出通姦罪告訴。 律師主張: 一、本件妻子黃小姐原本已與委託人陳先生感情不睦,陳先生與該名女子之間訊息往來僅有曖昧,黃小姐認為丈夫與外遇對象曖昧,但曖昧的定義非常主觀,且與刑事法上之通姦並不相同。 二、且實務上對於通姦罪定義相當嚴格,需雙方性器之接合,本件並於相類似的影像證據或當場現行犯情形,亦無使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床單等等可供通姦罪之證物,只有LINE的曖昧訊息不夠程度構成犯罪。 三、刑事上通姦罪不成立的情況,民事上法官會參酌刑事上不成立通姦罪,而可能致對造請求精神賠償之侵害配偶權賠償金大幅降低。 本案結果: 黃小姐因僅有被告陳先生與該名女子的曖昧訊息截圖,且律師積極的為當事人主張對方並無其他有利證據,最後使檢察官採信律師主張,獲得不起訴之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