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求償天價金額,不甘遭敲竹槓,委任律師調解成功壓低賠償金
委託人:阿偉 相對人:春嬌、志明 案件類型:損害賠償 判決結果:勝訴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事實經過: 上個月某天因為作息不正常,有點精神不濟的阿偉在匆匆忙忙要趕去上班的途中,開車時一個不留神,不慎擦撞到騎機車的一對情侶,導致騎車的志明手肱骨骨折,後座的春嬌從車上跌落、肋骨斷裂,目前兩人都還在休養當中。警方做出的車禍初判表上,記載阿偉應該要負肇事全責。未免夜長夢多,阿偉和對方決定趕快先進行調解,沒想到第一次調解時,春嬌和志明一開口就向阿偉求償包括醫療費用、車損、工作薪資損失還有精神慰撫金共500萬元!這讓每個月收入只算夠用,還無所剩積蓄的阿偉嚇壞了,當下趕緊表示500萬元的金額實在高得離譜,是否有些不合理?即使阿偉誠心想解決事端,也負擔不起。春嬌和志明卻揚言拿不到這筆賠償的話,就直接法院見吧。 阿偉連忙來詢問律師: 1. 對方計算的賠償金額太誇張,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卻不知道該怎麼和對方談,這個金額是否有可能減少呢? 2. 雖然警方的初判表說我是全責,但我覺得對方應該也有責任,這部分會影響我的權益嗎? 律師主張: 1.幫助阿偉逐一檢視對方提出的項目及證據,將不合理的地方剃除,並刪減金額,等拿到車禍鑑定報告後再斟酌阿偉的肇事責任。 2.初判表只是警方初步大略的分析,建議阿偉還可以到車禍發生地縣市政府交通局申請車禍鑑定,以釐清雙方當時發生車禍的實際狀況和肇事責任歸屬。 本案結果: 羅先生向謝憲愷律師諮詢後,覺得林律師對於車禍賠償這方面很有經驗,分析詳細、條理分明,值得信任,於是決定委任林律師替他跟對方調解合理的賠償金額。林律師不負所托,爭取到一個雙方都滿意的金額,圓滿解決糾紛。 適用法條: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3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