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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籍妻長期分居,委任律師辦理跨國離婚訴訟成功,終恢復自由身

與外籍妻長期分居,委任律師辦理跨國離婚訴訟成功,終恢復自由身
委託人:原告小志 相對人:被告嬌嬌 案件類型:離婚 判決結果:離婚成功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事實經過: 台灣人小志大學畢業後,前往澳洲打工旅遊,體驗人生,在澳洲時邂逅了上海女孩嬌嬌,兩人很快互相吸引,並且戀愛結婚了。澳洲打工之旅結束之後,小志決定為愛和嬌嬌一起回到上海同居,並且在上海工作了兩年之久,豈料小志在上海努力打拼,披星戴月的整日奔波,嬌嬌卻整日待在家裡不工作,情緒不佳時還會時常用難聽的字眼謾罵小志。小志本就思鄉情切,但嬌嬌卻不能體恤他離鄉背井遠赴上海陪伴的用心,無法忍受的小志只能黯然搬離愛巢。後來小志雖然曾多次嘗試與嬌嬌聯繫,來挽回這段感情,但嬌嬌的態度總是非常消極,心灰意冷的小志只好離開上海回到台灣。 小志回到台灣後,在自己熟悉熱愛的家鄉,終於找到新的前進方向,希望能擺脫這段已經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展開全新的人生篇章,因此決定委託林倩芸律師與嬌嬌離婚。 律師主張: 一、 嬌嬌的態度消極,並無維繫婚姻之意思,夫妻雙方已經分居長達8個月之久,亦拒絕和小志討論未來婚姻方向。 二、嬌嬌曾與簡訊中提:「給我離婚協議書,直接簽最乾脆,這樣我們都不用煩了」等語,而且嬌嬌對於整段婚姻的維繫與否毫不努力,明顯也表現得並不重視,可見其過失程度較小志大,小志可以依法向嬌嬌主張離婚。 三、嬌嬌情緒不當,常常失控用汙言穢語辱罵小志,且又幾乎沒有分擔家計,才導致原告小志不堪忍受搬離同居處,在此之後,兩人也已經未共同生活許久,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婚姻關係有難以維持的嚴重破綻。 本案結果: 法院依照涉外民事法律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定小志與嬌嬌二人婚姻已經出現重大破綻,無法再繼續維持,因而准許其離婚,終於還給小志自由的人生。 適用法條: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

訴訟離婚贍養費獅子大開口?委任律師出庭成功降低至合理金額

訴訟離婚贍養費獅子大開口?委任律師出庭成功降低至合理金額
委託人:陳先生 相對人:吳小姐 案件類型:家事、離婚、贍養費 判決結果:勝訴 承辦律師:陳軾霖律師 事實經過: 陳先生和吳小姐已結婚多年,兩人各自在職場打拚,沒有打算生小孩,但是長久以來兩人時常因為價值觀的差異而產生口角,有一次在爭吵時,陳先生因為情緒激動,在推搡中不小心讓太太的額角撞到一旁的書櫃,本以為會像之前一樣吵過就算了,沒想到吳小姐跑去申請了保護令,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陳先生雖然也認為兩人感情出現了無法修補的裂痕,願意和吳小姐離婚,但吳小姐卻要求他每個月要給付3萬元的贍養費,還要求精神賠償60萬!陳先生平常只是一個公司的文職,每個月領的都是死薪水,拿不出這麼多錢,認為吳小姐獅子大開口,金額未免太不合理。 陳先生並詢問: 1.是不是只要提離婚,女方就可以要求男方支付贍養費呢? 2.我真的無法負擔高達60萬元的精神賠償費用,法官真的會同意對方的要求判我要賠嗎? 律師主張: 1.法院裁判贍養費,必須要當事人對於婚姻沒有過失且因為法院裁判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者,才有機會成功向配偶請求贍養費。重點在於,需要符合「對婚姻無過失」和「因離婚生活陷入困難」兩個要件,所以不一定是女方向男方主張,男方也可能有機會請求。 2.關於精神賠償,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金額數字,法官在裁判精神賠償的費用時,會根據侵害手段、行為方式、造成結果及雙方當事人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因素做全盤的綜合考量,因此並非當事人請求多少,法官就會照判,若本案法官斟酌您的情況後,判斷認為對方所請求的精神賠償金額太高,可能會裁判酌減金額。 本案結果: 陳先生在諮詢陳軾霖律師後,認為陳律師在處理家事案件這方面的經驗相當豐富,決定要委任陳律師來處理後續的訴訟,爭取合理的判決結果。陳律師亦不負期望,成功幫他將金額降低到合理的可負擔的金額。 適用法條: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